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业务流程,强化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现就做好2016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业务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工作
请根据实际情况按时做好2016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业务培训计划,于2016年2月29日前,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填报本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业务培训认证工作计划。
二、培训认证工作
(一)培训认证申请。在举办培训前40日,需填写《质量督导员培训认证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书面形式报部中心审核,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报部中心备案。
(二)教材及试卷申请。在举办培训前15个工作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申请培训教材及试卷。
(三)学员信息录入与成绩管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及时完成学员基本信息(含照片)的录入和上报;在业务培训结束后,完成学员成绩的录入和上报。
(四)证卡签收。在收到质量督导员证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进行签收。
三、复核培训认证工作
(一)复核培训认证申请。在举办复核培训的前40日,需填写《质量督导员复核培训认证申请/审核表》(附件2),以书面形式报部中心审核,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报部中心备案。
(二)教材及试卷申请。在举办复核培训前15个工作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申请培训教材及试卷。
(三)复核信息录入与成绩管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及时完成学员基本信息(含照片)的录入和上报;在业务培训结束后,完成学员成绩的录入和上报。
(四)证卡签收。在收到质量督导员证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进行签收。
(五)旧卡销毁。在收到新证卡后,其原证卡由申请单位回收销毁。
四、管理系统使用
请各单位于2016年2月25日前启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同时确定本单位系统负责人、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并及时与部中心系统服务联系人联系,获取程序文件及技术支持。
请各单位在使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系统”进行质量督导员培训管理工作中,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此系统的调试、更新和升级。
五、其他工作
质量督导员证卡由部中心统一编码制作。各地区、各行业应统一收集取证人员的2寸照片一张(非红底),并邮寄至部中心。
相关附件下载网址:http://www.cettic.gov.cn
六、联系方式
业务工作联系人:刘伟 费丽萍
联系电话:010-84661123、010-84661124
系统服务联系人:柴楚乔 郭奎
联系电话:010-84661128、010-84661125
传真号码:010-84661120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政编号:100101
附件:1. 质量督导员培训认证申请/审核表
2. 质量督导员复核培训认证申请/审核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