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职业技能测评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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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办法》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负责部门及相关人员要认真执行各地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鉴定费分成,应在2015年底由省(区、市)鉴定中心和部鉴定中心一次性结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联系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10)84661182 李 新

(010)84661124 费丽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5年12月16日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办法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方案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省级鉴定中心)统一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并结算。

第二条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各省级鉴定中心负责统一收取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并及时足额上缴部鉴定中心。

第三条 部鉴定中心对各省级鉴定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标准为:按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每人次4元。

第四条 部鉴定中心将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各省级鉴定中心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考务费用足额上缴到财政部指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部鉴定中心将统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六条 各省级鉴定中心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报部鉴定中心备案。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鉴定中心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户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

银行账号:711191018980000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