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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鉴发[2006]19号
辽宁、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新疆、青海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报的“馕制作”、“抓饭制作”、“粉汤制作”、“烤全羊”、“大盘菜制作”5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进行了审定,现予印发,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试行。
希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试点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同时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